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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消防工程师证挂多少钱,国内前景如何
发布时间:2021-08-25  消防工程师
一级消防工程师证挂多少钱,国内前景如何

从这几年报名消防工程师考试人数来看,任然是前仆后继,由于消防责任很大,人命关天,未来几年报考人数可能将持续走高。小编搜集了相关信息,请查阅!

、一级消防工程师报考怎么区分新老考生呢?

按照规定,一级消防工程师考试一般是新考生需要参加资格审核,老考生不需要参加资格审核,那么如何区分新老考生?

一消考试报名:新考生(具体以当地报名文件为准)

①第一次参加一级消防工程师考试,网报档案库中不存在档案信息的,一律按新考生处理。

②从外省转入考生视同新考生,有效期内考试成绩保留,需进行资格审核。

一消考试报名:老考生(具体以当地报名文件为准)

①报考级别为考全科或免二科的“老考生”是指成功报考过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最后一次报考须在同样的地区)且报考级别不变的人员。全国统一报名系统档案库仅包含成绩有效期内报考人员档案信息。

②老考生网上缴费成功后即完成报名,无需再进行现场资格审查。

消防工程师

、考点:燃烧条件

燃烧是指可燃物与氧化剂(加火源条件就产生了)作用发生的放热反应,通常伴有火焰、发光和(或)发烟现象。

燃烧过程中,燃烧区的温度较高,使其中白炽的固体粒子和某些不稳定(或受激发)的中间物质分子内电子发生能级跃迁,从而发出各种波长的光。发光的气相燃烧区就是火焰,它是燃烧过程中最明显的标志。由于燃烧不完全等原因,会使产物中产生一些小颗粒,这样就形成了烟。

一、可燃物

可燃物——与空气中的氧或其他氧化剂起化学反应的物质,如木材、氢气、汽油、煤炭、纸张、硫等。

按其所处的状态——可燃固体&可燃液体&可燃气体。

二、助燃物(氧化剂)

助燃物——与可燃物结合能导致和支持燃烧的物质,如广泛存在于空气中的氧气。

普通意义上,可燃物的燃烧均指在空气中进行的燃烧。在一定条件下,各种不同的可燃物发生燃烧,均有本身固定的最低氧含量要求,氧含量过低,即使其他必要条件已经具备,燃烧仍不会发生。

三、引火源(温度)

引火源——能引起物质燃烧的点燃能源。

在一定条件下,各种不同可燃物只有达到一定能量才能引起燃烧。常见的引火源:

(1)明火——指生产、生活中的炉火、烛火、焊接火、吸烟火、撞击、摩擦打火、机动车辆排气管火星、飞火等。

(2)电弧、电火花——指电气设备、电气线路、电气开关及漏电打火,电话、手机等通信工具火花,静电火花(物体静电放电、人体衣物静电打火、人体积聚静电对物体放电打火)等。

(3)雷击——瞬间高压放电能引燃任何可燃物。

(4)高温——指高温加热、烘烤、积热不散、机械设备故障发热、摩擦发热、聚焦发热等。

四、链式反应自由基

自由基是一种高度活泼的化学基团,能与其他自由基和分子起反应,从而使燃烧按链式反应的形式扩展,也称游离基。

自由基的链式反应是这些燃烧反应的实质,光和热是燃烧过程中的物理现象。

、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的用途:

1、消防系统项目的设计,安装,检测,验收,维保,安全评估,性能化设计等;

2、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等);

3、消防项目经理或负责人;

4、消防技术培训讲师。

从上述的一级消防工程师的执业范围和工作内容来看,消防工程师的工作并不像消防员那么危险,但是作用却是非常大的。如果说消防员更注重“灭火和救援”的话,那么消防工程师的定位就是“防火”,通过自己的专业技能和知识的运用,来减少或者阻止火灾的发生。消防工程师的工作按照时间顺序的话,属于“事前”行为,并不是在火场作战。如果消防工程师工作做得好,那么工作单位、高层建筑、大型商业体等就会尽量少的发生火灾事故,尽量少的让消防员暴露在危险中。消防工程师工作做好了,就是给单位在危险的情况下减少损失和伤亡,同样也是对消防员的保护。

、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免考科目和免考条件

符合《暂行规定》中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报名条件,并具备下列一项条件的,可免试《消防安全技术实务》科目,只参加《消防安全技术综合能力》和《消防安全案例分析》2个科目的考试。

(一)2011年12月31日前,评聘高级工程师技术职务的;

(二)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一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证书,或者勘察设计各专业注册工程师资格证书的。

在连续的2个考试年度内参加上述科目考试并合格,可取得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

、告知承诺制办理方式

资格考试报名证明事项推行告知承诺制,报考人员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

在资格考试报名中存在虚假承诺行为的人员,以及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令第31号),存在严重违纪违规行为或特别严重违纪违规行为、被记入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且在记录期内的人员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一)选择告知承诺制的办理方式

1.选择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报名参加考试的人员,应在报名前仔细了解相关资格考试的报考条件、符合报考条件所需的证明义务和证明内容、报考人员承诺的内容、不实承诺可能承担的责任、考试组织机构的核查权力和报考人员的配合义务等,由本人在网上报名系统填报信息,采用电子方式签署告知承诺书(电子文本),一经提交即具有法律效力,不允许代为承诺。考试组织机构不再索要有关证明,依据承诺办理报名相关事项。

2.报考人员可在报名开始前通过报名地省级考试组织机构的门户网站或微信公众号等渠道获取以下内容:

(1)考试名称、考试科目、报考条件等;

(2)报名和缴费时间、收费标准、联系方式等;

(3)资格考试报名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有关告知事项,包括证明内容和材料要求、考试组织机构的核查权力和报考人员的配合义务等。

3.?报考人员承诺的内容包括:

(1)已知晓告知事项;

(2)已符合报考条件;

(3)填报的信息真实、客观;

(4)愿意接受考试组织机构的核查,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并接受处理。

4.报考人员作出承诺后,可在未缴费且报名截止前通过网上报名系统撤回承诺。撤回承诺后,报考人员应按报名地考试组织机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事项,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报考人员撤回承诺的,本年度该项考试中不再适用告知承诺制。

(二)未选择告知承诺制或不适用告知承诺制的办理方式

未选择告知承诺制或者不适用告知承诺制的报考人员,应在报名前仔细了解相关资格考试的报考条件、符合报考条件所需的证明义务和证明内容、考试组织机构的核查权力和报考人员的配合义务等,由本人在网上报名系统填报信息后,按报名地考试组织机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事项,提交相关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