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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火卷帘-消防工程师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发布时间:2019-05-20  消防工程师

  中除教材内容外还有大量规范将做为考题的出题依据,以下是网校收集整理到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50166-2007》内容,该规范涉及的重要内容将一直是注册消防工程师的热门考点。请考生参考学习!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50166-2007》

  4.20防火卷帘控制器调试
  4.20.1防火卷帘控制器应与消防联动控制器、火灾探测器、卷门机连接并通电,防火卷帘控制器应处于正常监视状态。
  4.20.2手动操作防火卷帘控制器的按钮,防火卷帘控制器应能向消防联动控制器发出防火卷帘启、闭和停止的反馈信号。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4.20.3用于疏散通道的防火卷帘控制器应具有两步关闭的功能,并应向消防联动控制器发出反馈信号。防火卷帘控制器接收到首次火灾报警信号后,应能控制防火卷帘自动关闭到中位处停止;接收到二次报警信号后,应能控制防火卷帘继续关闭至全闭状态。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仪表测量。
  4.20.4用于分隔防火分区的防火卷帘控制器在接收到防火分区内任一火灾报警信号后,应能控制防火卷帘到全关闭状态,并应向消防联动控制器发出反馈信号。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条文说明
  4.20防火卷帘控制器调试
  调试单位应严格按照本节第4.20.1~4.20.4条的步骤进行调试,以满足规范要求。
  4.21其他受控部件调试
  4.21.1对系统内其他受控部件的调试应按相应的产品标准进行,在无相应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时,宜按产品生产企业提供的调试方法分别进行。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条文说明
  4.21其他受控部件调试
  本节规定是指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内的其他受控部件.也应按产品生产企业提供的调试方法分别对其进行调试。
  4.22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性能调试
  4.22.1将所有经调试合格的各项设备、系统按设计连接组成完整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按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的有关规定和设计的联动逻辑关系检查系统的各项功能。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4.22.2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在连续运行120h无故障后,按本规范附录C规定填写调试记录表。
  条文说明
  4.22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性能调试
  本节规定指的是对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联调也就是说在系统联调之前各项设备、系统均经过调试并已合格后.将这些设备及系统连接组成完整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对其进行联调.进行联调的目的是检查整个系统的关系功能是否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和设计的联动逻辑关系要求,全面调试系统的各项功能。整个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调试正常后,应连续运行120h无故障,按本规范附录C的规定填写调试报告后,才能进行验收工作。
  这是根据我国的实际清况,考虑到元器件的早期失效和各安装调试单位调试程序和方法所作的规定,时间过长,往往影响验收和建筑物的使用;时间太短,系统存在的问题未充分暴露,也会影响系统的可靠性。120h是基于二者的折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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