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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用采暖装置原则_一级消防工程师《技术实务》考点【2019年】
发布时间:2019-05-20  消防工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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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篇 建筑防火
  第九章 建筑设备防火防爆
  第一节  采暖系统防火防爆:选用采暖装置的原则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16-2014 9.1.1 一9. 3.16)
  1.甲、乙类厂房和甲、乙类库房内严禁采用明火和电热散热器采暖。因为用明火或电热散热器的采暖系统,其热风管道可能被烧坏,或者带入火星与易燃易爆气体或蒸气接触,易引起爆炸火灾事故。
  2.散发可燃粉尘、可燃纤维的生产厂房对采暖的要求:
  (1)为防止纤维或粉尘积集在管道和散热器上受热自燃,散热器表面平均温度不应超过82. 5℃(相当于供水温度95℃,回水温度70℃)。但输煤廊的采暖散热器表面平均温度不应超过130℃。
  (2)散发物(包括可燃气体、蒸气、粉尘)与采暖管道和散热器表面接触能引起燃烧爆炸时,应采用不循环使用的热风采暖,且不应在这些房间穿过采暖管道,如必须穿过时,应用不燃烧材料隔热。
  (3)不应使用肋形散热器,以防积聚粉尘。
  3.在生产过程中散发可燃气体、可燃蒸气、可燃粉尘、可燃纤维(CS2气体、黄磷蒸气及其粉尘等)与采暖管道、散热器表面接触能引起燃烧的厂房以及在生产过程中散发受到水、水蒸气的作用能引起自燃、爆炸的粉尘(生产和加工钾、钠、钙等物质)或产生爆炸性气体(电石、碳化铝、氢化钾、氢化钠、硼氢化钠等释放出的可燃气体)的厂房,应采用不循环使用的热风采暖,以防止此类场所发生火灾爆炸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