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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河南注册消防工程师报名时间2021官网,报考改革政策
发布时间:2021-08-26  消防工程师
2021年河南注册消防工程师报名时间2021官网,报考改革政策

说起消防工程师这个考试,很多考生误以为只有消防从业人员有必要去报考,其实不然,消防与我们每个人息息相关,学习消防知识使我们终身受益!

2021年一级消防工程师考试时间为11月6、7日。

、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考试题型举例:

客观题

一、单项选择题(共80题,每题1分。每题的备选项中,只有1个最符合题意)

1、关于火灾探测器的说法,正确的是()。【2017年真题】

A.点型感温探测器是不可复位探测器

B.感烟型火灾探测器都是点型火灾探测器

C.既能探测烟雾又能探测温度的探测器是复合火灾探测器

D.剩余电流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不属于火灾探测器

参考答案:C

二、多项选择题(每题的备选项中,有2个或2个以上符合题意,至少有1个错项。错选,本题不得分;少选,所选的每个选项得0.5分。)

81.【题干】下列物品中,储存于生产火灾危险性类别不同的有()。【2017年真题】

A.铝粉

B.竹藤家具

C.漆布

D.桐油织布

E.谷物面粉

答案:ACDE

消防工程师

、消防五大规范到底有多重要?

消防五大重要规范包含了70%以上的考点,在消防技术实务和消防综合能力的分值占比70%左右,在案例分析的分值占比达到了80%。

1、《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历年考试中,建筑防火部分的分值仅次于建筑消防设施部分,是一大模块,而建筑防火大部分的考点都来自《建规》。

2、《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

消防给水系统涉及的内容比较多,包含基本参数、消防水源、供水设施、给水形式等,在消防设施篇中本规范涉及的计算题也很多,比如消防用水量的计算、稳压泵设计流量计算、消防水泵接合器个数的计算等。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有关消防给水和消火栓系统两大块内容的大部分知识点。

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火规》主要内容包括术语、基本规定、消防联动控制设计、火灾探测器的选择、系统设备的设置、住宅建筑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系统供电、布线、典型场所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系统施工、调试、验收等。其中在联动控制设计方面最易出题,这也是每年消防案例分析中必考的内容。

4、《自动喷水系统设计规范》

《自动喷水系统设计规范》主要包含设置场所危险等级、设计基本参数、系统组件、水力计算、操作与控制等内容。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是最常见的水灭火系统,也是考生们平常最容易见到的,因此只要观察生活进行理解记忆,就能极大降低学习难度。

5、《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

《烟规》主要内容包含防排烟系统设计、系统控制、系统施工、系统调式、验收和维护管理等。

、考点:燃烧条件

燃烧是指可燃物与氧化剂(加火源条件就产生了)作用发生的放热反应,通常伴有火焰、发光和(或)发烟现象。

燃烧过程中,燃烧区的温度较高,使其中白炽的固体粒子和某些不稳定(或受激发)的中间物质分子内电子发生能级跃迁,从而发出各种波长的光。发光的气相燃烧区就是火焰,它是燃烧过程中最明显的标志。由于燃烧不完全等原因,会使产物中产生一些小颗粒,这样就形成了烟。

一、可燃物

可燃物——与空气中的氧或其他氧化剂起化学反应的物质,如木材、氢气、汽油、煤炭、纸张、硫等。

按其所处的状态——可燃固体&可燃液体&可燃气体。

二、助燃物(氧化剂)

助燃物——与可燃物结合能导致和支持燃烧的物质,如广泛存在于空气中的氧气。

普通意义上,可燃物的燃烧均指在空气中进行的燃烧。在一定条件下,各种不同的可燃物发生燃烧,均有本身固定的最低氧含量要求,氧含量过低,即使其他必要条件已经具备,燃烧仍不会发生。

三、引火源(温度)

引火源——能引起物质燃烧的点燃能源。

在一定条件下,各种不同可燃物只有达到一定能量才能引起燃烧。常见的引火源:

(1)明火——指生产、生活中的炉火、烛火、焊接火、吸烟火、撞击、摩擦打火、机动车辆排气管火星、飞火等。

(2)电弧、电火花——指电气设备、电气线路、电气开关及漏电打火,电话、手机等通信工具火花,静电火花(物体静电放电、人体衣物静电打火、人体积聚静电对物体放电打火)等。

(3)雷击——瞬间高压放电能引燃任何可燃物。

(4)高温——指高温加热、烘烤、积热不散、机械设备故障发热、摩擦发热、聚焦发热等。

四、链式反应自由基

自由基是一种高度活泼的化学基团,能与其他自由基和分子起反应,从而使燃烧按链式反应的形式扩展,也称游离基。

自由基的链式反应是这些燃烧反应的实质,光和热是燃烧过程中的物理现象。

、给自己的报考理由

了解自己

在自己确认要备考考试时,了解自己是很关键的一步。一级消防工程师考试是由国家应急救援管理部门统一指导、统一组织的职业资格技能考试。它所涉及的学习任务较大、学习内容较多,面对学习备考中的所涉及到的问题,自己是否有能力独立解决,是否需要老师的指导帮助等都是要有初步了解认知。

了解消防考试

学习备考前,要对一级消防工程师考试所涉及的报考条件、报名时间、考试内容、考试时间、合格要求、领证时间、注册时间等基本信息有深入的了解,以便合理的规划学习备考时间和方式。另外,对于一级消防工程师考试所涉及到各地区明确一消对应职称的政策都要有了解和认知。

了解考试内容

从历年一级消防工程师考试大纲来看,一级消防工程师需要考三大科目,分别是《消防安全技术实务》、《消防安全技术综合能力》和《消防安全案例分析》。在学习备考前,考生需要结合教材知识、考情分析、考试真题以及自身学习方法,对考试科目进行了解分析,从而制定合理有效的学习备考方法。只有对考试内容有了清晰的认知,才能在备考学习过程中更加的游刃而余。

、消防工程师注册规定

第八条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的人员,必须经过注册,方能以相应级别注册消防工程师的名义执业。

未经注册,不得以注册消防工程师的名义开展执业活动。

第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以下简称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是一级、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的注册审批部门。

第十条注册消防工程师的注册分为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和变更注册。

第十一条申请注册的人员,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

(二)受聘于一个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并担任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

(三)无本规定第二十三条所列情形。

第十二条申请注册的人员,应当通过聘用单位向单位所在地(企业工商注册地)的省级或者地市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交注册申请材料。

申请注册的人员,拟在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分支机构所在地开展执业活动的,应当通过该分支机构向其所在地的省级或者地市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交注册申请材料。

第十三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收到注册申请材料后,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出具受理凭证;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凭证并载明理由。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地市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受理注册申请后,应当在三日内将申请材料送至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第十四条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对申请人条件和注册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作出注册决定。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作出注册决定的,经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十五条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作出注册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颁发相应级别的注册证、执业印章,并向社会公告;对作出不予注册决定的,应当出具不予注册决定书并载明理由。

注册消防工程师的注册证、执业印章式样由公安部消防局统一制定,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组织制作。

第十六条注册证、执业印章的有效期为三年,自作出注册决定之日起计算。

申请人领取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注册证、执业印章时,已经取得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注册证、执业印章的,应当同时将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注册证、执业印章交回。

第十七条申请初始注册的,应当自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本规定施行前已经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但尚未注册的,应当在本规定施行之日起一年内提出申请。

逾期未申请初始注册的,应当参加继续教育,并在达到继续教育的要求后方可申请初始注册。

第十八条申请初始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初始注册申请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等复印件;

(三)聘用单位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或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证明材料;

(四)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聘用文件复印件,社会保险证明或者人事证明复印件。

聘用单位同时申请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的,申请人无需提供前款第三项规定的材料。

逾期申请初始注册的,还应当提交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第十九条注册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注册有效期届满三个月前,按照本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申请延续注册,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延续注册申请表;

(二)原注册证、执业印章;

(三)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聘用文件复印件,社会保险证明或者人事证明复印件;

(四)符合本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执业业绩证明材料;

(五)继续教育的证明材料。

第二十条注册消防工程师在注册有效期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申请变更注册:

(一)变更聘用单位的;

(二)聘用单位名称变更的;

(三)注册消防工程师姓名变更的。

第二十一条申请变更注册,应当提交变更注册申请表、原注册证和执业印章,以及下列变更事项证明材料:

(一)注册消防工程师变更聘用单位的,提交新聘用单位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或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证明材料,与新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聘用文件复印件,社会保险证明或者人事证明复印件,与原聘用单位解除(终止)工作关系证明;

(二)注册消防工程师聘用单位名称变更的,提交变更后的单位工商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复印件;

(三)注册消防工程师姓名变更的,提交户籍信息变更材料。

变更注册后,有效期仍延续原注册有效期。原注册有效期届满在半年以内的,可以同时提出延续注册申请;准予延续的,注册有效期重新计算。

第二十二条注册消防工程师在申请变更注册之日起,至注册审批部门准予其变更注册之前不得执业。

第二十三条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者年龄超过70周岁的;

(二)申请在非消防技术服务机构、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或者两个以上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注册的;

(三)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或者因违法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五年的;

(四)未达到继续教育、执业业绩要求的;

(五)因存在本规定第五十条违法行为被撤销注册,自撤销注册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三年的;

(六)因存在本规定第五十五条第二项、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违法执业行为之一被注销注册,自注销注册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三年的;

(七)因存在本规定第五十五条第一项、第三项违法执业行为之一被注销注册,自注销注册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一年的;

(八)因违法执业行为受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行政处罚,未履行完毕的。

第二十四条注册消防工程师注册证、执业印章遗失的,应当及时向原注册审批部门备案。

注册消防工程师注册证或者执业印章遗失、污损需要补办、更换的,应当持聘用单位和本人共同出具的遗失说明,或者污损的原注册证、执业印章,向原注册审批部门申请补办、更换。原注册审批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日内办理完毕。补办、更换的注册证、执业印章有效期延续原注册有效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