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切实加大创新创业和小微企业扶持力度
发布时间:2019-01-12  消防工程师
切实加大创新创业和小微企业扶持力度、采取有效措施减轻企业负担、突出重点提高就业服务质量,省政府近日发布的《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从上述三个方面提出具体举措。
 
  鼓励建设重点群体创业孵化载体
 
  《实施意见》提出,鼓励各地区和高校加快建设重点群体创业孵化载体(创业孵化基地、众创空间、创业孵化器以及具备创业孵化功能的其他各类载体),根据入孵实体数量、孵化效果、带动就业成效、扶持登记失业人员创业效果给予一定奖补。创业孵化载体按规定为入驻其中的创业企业提供不低于2年的优惠、低价或免费的办公场地,为登记失业人员创办的企业提供免费的办公场所或经营场地,为创业者和创业企业提供免费创业辅导及财务、法务、人力资源等专业服务,帮助创业者完善成果(创意)、制订商业计划、搭建团队、获得融资等。
 
  符合条件小微企业可申请300万贷款
 
  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自主创业的,可申请最高不超过15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大学生在高新技术领域实现自主创业的,贷款最高额度不超过20万元。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15%(含15%)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申请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各地区可因地制宜适当放宽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由此产生的贴息资金由市、县财政承担。
 
  企业不裁员可返还50%失业保险费
 
  《实施意见》提出采取有效措施减轻企业负担。加大社会保险费返还力度。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标准可按6个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或按6个月的企业及其职工应缴纳社会保险费50%的标准确定,具体范围和标准由各市政府确定。
 
  支持企业培训稳定职工队伍
 
  支持企业培训稳定职工队伍。落实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全面推行企业新型学徒制,对开展学徒培训的企业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补贴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列支。学徒每人每年的补贴标准原则上不低于4000元,并根据经济发展、培训成本、物价指数等情况逐步提高。财政部门按规定向企业预支不超过50%的补贴资金,培训任务完成后及时拨付其余补贴资金。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困难企业组织开展职工在岗培训,所需经费按规定从提取的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不足部分经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评估合格后,由就业补助资金给予适当补贴,具体补贴比例和办法由各市政府确定。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将技术技能提升补贴申领条件由企业在职职工参加失业保险3年以上放宽至参保1年以上。参保职工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可在参保地申请技术技能提升补贴,所需资金由失业保险基金列支。
 
  将就业见习补贴范围调整
 
  扩大就业见习满足企业用人需求。从2019年1月1日起,实施国家三年百万青年见习计划;将就业见习补贴范围调整为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中职毕业生及16—24岁失业青年,见习期限调整为3—12个月。就业见习补贴范围包括见习人员在见习期间的基本生活费、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以及指导管理费用。见习人员见习期间基本生活费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60%,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费标准为300—500元/人,指导管理费用标准为50—150元/人月,具体补贴标准由各市政府确定。对见习期满留用率50%以下(含50%)的见习单位,基本生活费由财政承担2/3(以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为补贴上限),其余基本生活费及指导管理费用由见习单位承担,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全额补贴;对见习期满留用率超过50%的见习单位,基本生活费(以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为补贴上限)、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及指导管理费用全额补贴。2019年1月1日前,新参加就业见习和尚未完成见习的毕业生,补贴政策按原政策执行至见习期满。
 
  就业困难群体按规定落实补贴
 
  针对就业困难人员等各类重点群体,分类确定标准化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清单,按规定落实各项补贴和救助政策。全面落实吸引高校毕业生和留学回国人员留辽、回辽、来辽就业创业政策措施。开展贫困家庭高校毕业生就业帮扶专项行动。对安置低保家庭、贫困残疾人家庭、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和特困人员中的高校毕业生,残疾高校毕业生,烈士子女高校毕业生的公益性岗位,岗位补贴标准按不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50%的比例上浮。落实相关优惠政策,为退役军人搭建多层次多方式的就业服务体系,鼓励支持退役军人就业创业。稳妥推进已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厂办大集体职工、去产能职工的安置和就业服务工作,对其中就业困难人员按规定及时给予就业援助。对在城市稳定就业和居住的农民工,加强基本公共服务保障,推进农民工市民化进程。对因就业困难滞留城市的农民工,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加强就业、培训和权益维护等各项工作,及时发现处置欠薪隐患。
 
  支持各类职业院校等承担创业培训
 
  大规模开展职业培训,支持各类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和符合条件的企业承担职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可通过项目制方式,向承担政府补贴项目的培训机构整建制购买就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项目,为去产能失业人员免费提供就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对自行垫付培训费用且培训合格的符合条件人员给予职业培训补贴,补贴标准由各市政府根据培训成本、培训时长、市场需求和取得相关证书情况等确定,并纳入当地职业培训政府补贴目录对社会公布。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其中就业困难人员在培训期间参照当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实际参加培训天数再给予生活费补贴。生活费补贴政策每人每年只享受1次,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人员,培训期间可在失业保险金和生活费补贴中任选一项领取。
 
  失业人员可在常住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申请享受当地就业创业服务、就业扶持政策、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