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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消防工程师国家正规培训机构,众多好处有哪些
发布时间:2021-08-22  消防工程师
一级消防工程师国家正规培训机构,众多好处有哪些

消防与我们生活密切联系,也是一个严肃的岗位,对人员素质要求很高,拿下消防工程师证书,也是任职的一个条件。很多考生对这个职业不是很了解,小编整理了相关内容,让我们一起来学习吧!

、告知承诺制办理方式

资格考试报名证明事项推行告知承诺制,报考人员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

在资格考试报名中存在虚假承诺行为的人员,以及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令第31号),存在严重违纪违规行为或特别严重违纪违规行为、被记入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且在记录期内的人员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一)选择告知承诺制的办理方式

1.选择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报名参加考试的人员,应在报名前仔细了解相关资格考试的报考条件、符合报考条件所需的证明义务和证明内容、报考人员承诺的内容、不实承诺可能承担的责任、考试组织机构的核查权力和报考人员的配合义务等,由本人在网上报名系统填报信息,采用电子方式签署告知承诺书(电子文本),一经提交即具有法律效力,不允许代为承诺。考试组织机构不再索要有关证明,依据承诺办理报名相关事项。

2.报考人员可在报名开始前通过报名地省级考试组织机构的门户网站或微信公众号等渠道获取以下内容:

(1)考试名称、考试科目、报考条件等;

(2)报名和缴费时间、收费标准、联系方式等;

(3)资格考试报名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有关告知事项,包括证明内容和材料要求、考试组织机构的核查权力和报考人员的配合义务等。

3.?报考人员承诺的内容包括:

(1)已知晓告知事项;

(2)已符合报考条件;

(3)填报的信息真实、客观;

(4)愿意接受考试组织机构的核查,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并接受处理。

4.报考人员作出承诺后,可在未缴费且报名截止前通过网上报名系统撤回承诺。撤回承诺后,报考人员应按报名地考试组织机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事项,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报考人员撤回承诺的,本年度该项考试中不再适用告知承诺制。

(二)未选择告知承诺制或不适用告知承诺制的办理方式

未选择告知承诺制或者不适用告知承诺制的报考人员,应在报名前仔细了解相关资格考试的报考条件、符合报考条件所需的证明义务和证明内容、考试组织机构的核查权力和报考人员的配合义务等,由本人在网上报名系统填报信息后,按报名地考试组织机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事项,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消防工程师

、知识点:火灾的定义、分类与危害

一、火灾的定义

火灾是指在时间或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燃烧所造成的灾害。

二、火灾的分类

根据不同的需要,火灾可以按以下不同的方式进行分类。

(一)按照燃烧对象的性质分类

按照国家标准《火灾分类》(GB/T4968-2008)的规定,火灾分为A、B、C、D、E、F六类。

A类火灾:固体物质火灾。

这种物质通常具有有机物性质,一般在燃烧时能产生灼热的余烬。例如,木材、棉、毛、麻、纸张等火灾。

B类火灾:液体或可熔化固体物质火灾。

例如,汽油、煤油、原油、甲醇、乙醇、沥青、石蜡等火灾。

C类火灾:气体火灾。

例如,煤气、天然气、甲烷、乙烷、氢气、乙炔等火灾。

D类火灾:金属火灾。

例如,钾、钠、镁、钛、锆、锂等火灾。

E类火灾:带电火灾。

物体带电燃烧的火灾。例如,变压器等设备的电气火灾等。

F类火灾:烹饪器具内的烹饪物(如动物油脂或植物油脂)火灾。

(二)按照火灾事故所造成的灾害损失程度分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2007年4月9日颁布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493号)中规定的生产安全事故等级标准,消防部门将火灾分为特别重大火灾、重大火灾、较大火灾和一般火灾四个等级。

1)特别重大火灾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

2)重大火灾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

3)较大火灾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

4)一般火灾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

注:“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3、10、3010、50、1001000万、5000万、1亿元

、消防五大规范到底有多重要?

消防五大重要规范包含了70%以上的考点,在消防技术实务和消防综合能力的分值占比70%左右,在案例分析的分值占比达到了80%。

1、《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历年考试中,建筑防火部分的分值仅次于建筑消防设施部分,是一大模块,而建筑防火大部分的考点都来自《建规》。

2、《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

消防给水系统涉及的内容比较多,包含基本参数、消防水源、供水设施、给水形式等,在消防设施篇中本规范涉及的计算题也很多,比如消防用水量的计算、稳压泵设计流量计算、消防水泵接合器个数的计算等。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有关消防给水和消火栓系统两大块内容的大部分知识点。

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火规》主要内容包括术语、基本规定、消防联动控制设计、火灾探测器的选择、系统设备的设置、住宅建筑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系统供电、布线、典型场所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系统施工、调试、验收等。其中在联动控制设计方面最易出题,这也是每年消防案例分析中必考的内容。

4、《自动喷水系统设计规范》

《自动喷水系统设计规范》主要包含设置场所危险等级、设计基本参数、系统组件、水力计算、操作与控制等内容。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是最常见的水灭火系统,也是考生们平常最容易见到的,因此只要观察生活进行理解记忆,就能极大降低学习难度。

5、《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

《烟规》主要内容包含防排烟系统设计、系统控制、系统施工、系统调式、验收和维护管理等。

、考点:燃烧条件

燃烧是指可燃物与氧化剂(加火源条件就产生了)作用发生的放热反应,通常伴有火焰、发光和(或)发烟现象。

燃烧过程中,燃烧区的温度较高,使其中白炽的固体粒子和某些不稳定(或受激发)的中间物质分子内电子发生能级跃迁,从而发出各种波长的光。发光的气相燃烧区就是火焰,它是燃烧过程中最明显的标志。由于燃烧不完全等原因,会使产物中产生一些小颗粒,这样就形成了烟。

一、可燃物

可燃物——与空气中的氧或其他氧化剂起化学反应的物质,如木材、氢气、汽油、煤炭、纸张、硫等。

按其所处的状态——可燃固体&可燃液体&可燃气体。

二、助燃物(氧化剂)

助燃物——与可燃物结合能导致和支持燃烧的物质,如广泛存在于空气中的氧气。

普通意义上,可燃物的燃烧均指在空气中进行的燃烧。在一定条件下,各种不同的可燃物发生燃烧,均有本身固定的最低氧含量要求,氧含量过低,即使其他必要条件已经具备,燃烧仍不会发生。

三、引火源(温度)

引火源——能引起物质燃烧的点燃能源。

在一定条件下,各种不同可燃物只有达到一定能量才能引起燃烧。常见的引火源:

(1)明火——指生产、生活中的炉火、烛火、焊接火、吸烟火、撞击、摩擦打火、机动车辆排气管火星、飞火等。

(2)电弧、电火花——指电气设备、电气线路、电气开关及漏电打火,电话、手机等通信工具火花,静电火花(物体静电放电、人体衣物静电打火、人体积聚静电对物体放电打火)等。

(3)雷击——瞬间高压放电能引燃任何可燃物。

(4)高温——指高温加热、烘烤、积热不散、机械设备故障发热、摩擦发热、聚焦发热等。

四、链式反应自由基

自由基是一种高度活泼的化学基团,能与其他自由基和分子起反应,从而使燃烧按链式反应的形式扩展,也称游离基。

自由基的链式反应是这些燃烧反应的实质,光和热是燃烧过程中的物理现象。

、什么是消防五大规范?具体包括哪些?

我们常说的消防5大规范包括以下: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版)(以下简称《建规》)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以下简称《消规》)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201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标准》GB50166-2019(以下统称为《火规》)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2017、《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50261-2017(以下统称为《水规》)

《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以下简称为《烟规》)